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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隐形歧视”破坏了就业公平

作者: 时间:2022-04-10 浏览次数:

      



春暖花开,又是一年求职季到来。大批怀揣梦想的求职者开始了奔赴招聘会和投递简历的奋斗。求职顺利或者不顺利,本就因人而异,求职者被用人单位拒绝的情况也很常见。然而,这当中有不少人感觉受到了无形的阻碍:明明自己各方面都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却莫名其妙地被挡在“门外”,甚至连起码的应聘机会都得不到。一些在招聘启事明文之外的潜在规则,阻挡了部分求职者的就业之路。看不见却真实存在的“隐形歧视”正影响着就业公平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就业歧视行为,指的是用人单位没有合法依据,对求职者自行设置各种限制性条款。地域、学历、性别、婚姻生育状况,甚至是颜值、星座、饮食习惯等方面,都可能出现就业歧视。

近年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益,有关部门多次强调严禁发布含有限定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公平就业理念成为社会共识,以往那些明目张胆的歧视性条款已经基本从各单位的招聘启事中销声匿迹了。然而,明面上没有了不等于私底下不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将歧视性条件零散分解在招聘条件中,采取各种隐蔽的手法,规避法律法规的限制,让求职者抓不住其涉嫌歧视的把柄,有冤无处诉。

例如有媒体报道,某单位招聘中明确“该岗位需要值夜班,到外地出差,条件较艰苦,应急工作较多”,只根据上述的招聘要求,很难认定该用人单位故意设置这样的门槛来屏蔽掉女性应聘者,但正是类似这样形形色色的附加条件,让包括女性在内的众多求职者被挡在了“门外”。

对求职者而言,就业歧视会影响其经济收入和职业发展;对社会来说,就业歧视会造成人力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并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我国在促进就业公平方面始终态度明确,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法规来维护劳动者在就业方面的合法权益,对妨害就业公平的行为予以打击和惩处。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明确,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2021年3月施行的《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

相比过去明文列在招聘条件中的各种歧视性限制,“隐形歧视”更加隐蔽,让人看不到痕迹、抓不到把柄,治理起来难度也更大。企业招聘中存在的规避法律法规的“隐形歧视”问题,需要社会各方多管齐下,形成合力加以遏制。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实施细则,从源头上禁止企业在招聘中任意添加过多附加条件,要对附加条件的必要性、合理性给出约束。同时,在日常的检查过程中,对企业招聘要求和岗位实际情况作必要的抽查核对,避免招聘要求和岗位实际“货不对版”。另一方面,应鼓励应聘者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招聘当中存在的疑似“隐形歧视”,要求用人单位给出合理解释。用人单位也应摒弃在招聘中的歧视做法,为应聘者提供公平的环境,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大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就业问题关系社会稳定和百姓生计,是一等一的国家大事。让求职者不再受困于看不见摸不着的“隐形歧视”,更方便顺利地找到适合的工作岗位,践行维护在就业方面的社会公平,求职者、企业和全社会,都将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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